今天下午接到一位警察的電話,他是台南縣永康分局的二課陳警員,原因無他,就是跟我報告我申訴的事情進度。

這位警員打電話來,一開始給人感覺就是要我認錯似的,那有警員這樣? 荒唐~~~
跟他說了我的論點,請他告訴我,有規定晚上執行公務可不用開警車燈嗎? 他也老實說有規定要開,他們警員沒有符合規定。我就說,他沒符合規定難道就不用受到處份嗎? 目無王法還以身做責,卻也敢跟民眾開單,真是不要臉的警察。被我如此一說,他才說會對他做出處份,此時我更火大,我沒講的話是不是他就不用被處份。真是警界的笑話,分明是相護嘛! 我就跟他說我要看你們對他的處份報告,他說我們無法看,因為那是內部文件,心想:「誰知道你們會不會處制? 光出一張嘴,誰信?」最後我要求他,給我一個李由「警車為何要有警車燈?」他卻回答我,這跟公務沒關係,這時我就開罵了! 我說:「先生,你有沒有常識ㄚ? 你們警車上面沒有警車燈的話,那台灣政府買警車幹嘛?隨便買一些爛車就好,且幹嘛編列預算?請你給我一個合理的解釋且資料可比對,者是請永康分局長給我這樣的資料。」他說他會轉述。我就等他們給我一個合理的解釋。且我也跟他投訴,龍潭派出所的高所長,他自己本身就知道員警不規定,他連處份都沒有,自己素質不好,自然帶出來的員警會好到那裡去?真是笑話,反正我現在看到警察就覺得他們很過份! 只敢拿著警證對我們這些民眾簫張,其實一點素質都沒有...

晚上到永康的路上,又看到警車沒開燈在執法,要不是我趕時間,我就把他拍下來檢舉。這些警察不好好管一管真的不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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